王女士是云南省大理人,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老乡张先生,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但如果价值高得离谱,甚至可能有投资或其它目的,则会有可能被认定不属于个人财产。
钻石象征着永恒的爱情,结婚时购买钻戒已经成为很多年轻人表达爱情的一种方式。 当夫妻因感情不和选择离婚时,结婚戒指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怎么划分呢?
妻子提出离婚,丈夫想要背戒和翡翠手镯
2013年,石女士和苗先生结婚,但结婚不到两年就离婚了。 施女士抱怨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无法再共同生活,于是提出离婚。 苗先生同意离婚,但提出结婚时母亲送给石女士价值数万元的祖传玉镯和价值3000多元的蓝宝石戒指,并要求石女士归还。 石女士认为,手镯和戒指属于个人,不应该退回。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男子声称“结婚戒指只是送给女方保管,不是送给她的”,不符合一般民俗习惯,该男子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将手镯送给了该女子。 审理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监护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妻子要求丈夫归还钻戒
王女士来自云南省大理市。 2012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张先生。 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婚礼前,张先生送给新娘一套珠宝,包括钻戒、金项链等。婚后,两人关系依然不错,但同居一段时间后,他们离婚了。 王女士抱怨,由于婚前相处时间不长,仓促结婚,双方对彼此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等不够了解,导致婚后经常吵架。 另外,丈夫过于依赖父母,听从父母的劝告,缺乏对自己的照顾。 两人已经分居,因此提出离婚。 除了要求分割财产外,王女士还要求丈夫归还送给她的钻戒和金项链。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婚前购买的珠宝首饰应视为婚前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物品,应由男方退还女方。 因此,男子被勒令将钻戒、金项链等珠宝归还给女子。
离婚后,他向前妻要了价值百万的结婚戒指
胡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相识,交往期间,胡先生花费100万元以上购买钻戒向李女士求婚。 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 因为在一起少了,分开多了,两人渐渐产生了矛盾。 结婚两年后,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官司刚打完,胡先生就向法院起诉前妻,要求撤销婚前房产协议,并返还价值超过100万元的钻戒。 对此,李女士认为,钻戒是胡先生送给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胡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胡先生请求撤销婚前房产协议的请求法律依据成立,予以支持。 由于赠与已经完成,即权利已经转移,因此不支持退回钻戒的请求。 重庆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结合案例解释一下
离婚时,结婚钻戒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结婚钻戒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可以从两种情况来分析,即钻戒是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
首先,如果男方或其父母在结婚前购买结婚戒指,作为礼物赠送给女方,则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应退还。
《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个是结婚后购买的戒指。 根据《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而支付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婚姻中确定的财产仅属于一方、丈夫或妻子;专为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戒指虽然是婚后购买的,但只是婚后女方个人使用的,而且是在购买时专门送给女方的。 因此,应视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女方个人。 这也符合夫妻俩购买戒指时的愿望。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自用,如贴身衣服、鞋帽等,应视为个人财产。
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时,个人物品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 但如果价值极高,甚至可能用于投资或其他目的,则可能不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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