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2023-12-23  阅读 42  评论 0

摘要:央行发布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11月17日央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被市场称为“资管新规”。事实上,对资管产品进行统一监管思路,早在今年年初已形成框架。下面,小编敲黑板,让我们看看此次新规对投资者和机构重点谈了些什么,有市场人士总结了以下几个要点:资管新规看似“高大上”,但与投资者密切相关。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此次资管新规影响不小,以下则是小编梳理核心干货!

11月17日,央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被市场称为“资管新政” 。

事实上,资产管理产品统一监管框架早在明年初就已经制定完成。 新的资管政策除了影响各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外,还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理念密切相关。

下面,小编敲黑板,让我们来看看新政策对投资者和机构的关注点有哪些。 一些市场人士总结了以下要点:

【文档要解决的问题】

1、存在潜在流动性风险的资金池

2、多层嵌套导致风险传递

3、影子建行监管力度不够

4、刚性兑付将风险留在金融体系中

五、部分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无序开展

【监督方式和目的】

1、分类统一标准规定,逐步消除套利机会

2、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

3、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

4、清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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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非标”业务管理,防范建行影子风险

六、构建综合统计体系,为穿透式监管提供基础保障

资管新政看似“高调”,实则与投资者息息相关。 我们将向投资者解释新政策。 您一定要密切注意以下几点!

1、您持有的哪些资管产品将受到《指导意见》的影响?

根据《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即建设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金融服务对受托投资者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金融机构为客户的利益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客户承担投资风险并获取利润。

《指导意见》还重新定义了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工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等。 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原意见不适用于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开展的资产期货业务。

2、您的资产管理产品属于哪一类?

根据《指导意见》,监管机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

首先从募集形式来界定,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

公开发行:公开发行面向不特定公众,风险溢出性强。 它们在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方面比私募有更严格的监管要求,主要投资于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债权资产以及上市交易资产。 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于非上市股权。

私募股权产品:私募股权产品针对的是具有一定金融资产规模、具有较强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对它们的监管要求比公共股票产品宽松。 他们越来越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可以投资债权资产并上市。 买卖(上市)股票、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受益(收益)权。

二是明确资金投资方向,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产品、权益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产品、混合产品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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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类产品投资风险依次上升,分级杠杆要求更加严格。 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各类产品信息披露的侧重点也不同。

分类的目的是: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强化职能监管。 实践中,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根据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存在监管套利等问题。 因此,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按照业务功能进行分类,并对同类产品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 。

另一方面资管新规正式发布,资管产品根据资金投资方向分为不同类型,以区分产品风险等级,发行资管产品时需明确说明产品类型,防止“卖猫” “过羊头”,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3、刚性支付必须打破!

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下列行为属于刚性兑付:

(一)资管产品发行人、管理人违反以保本保利确定资管产品净值的原则;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推动资管产品本金、利息、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按期赎回或者赎回有困难时,发行、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自行筹集资金偿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偿。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管理:

净值生成应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利润和风险,让投资者清楚地了解风险,同时改变保留超额投资利润的做法。 除管理费外的所有投资利润均应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充分享受利润。

央行解释:要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在明确风险、享受收益的基础上,让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 厘清风险的重要依据是产品净值管理。 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用预期收益率模型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基础资产的风险无法及时反映在产品价值变化中。 投资者不知道自己承担的风险有多大; 金融机构将投资于利润超过预期利润率的部分。 如果将份额转为管理费或直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而不是给予投资者,则不能要求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 因此,有必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方负责,买方谨慎”,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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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要购买非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

《指导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 具体要求包括:

一是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规定,非金融机构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向与其风险相适应的投资者销售产品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资产管理产品。

三是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销资产管理产品。 针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分割出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隐藏产品风险、建立二级产品交易市场等违法行为,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将得到规范和清理。 非金融机构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做出承诺或硬性付款的,将受到从重处罚。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这一资管新政的影响不小。 这里是小编总结的核心信息!

1、“新旧分离”是如何实现的?

《指导意见》提出,允许现有产品自然存在直至所投资资产成熟,即实行“资产到期”。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增加不符合原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净申购规模。 即新产品的发行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 为保证现有资管产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性,并在现有产品规模范围内除外。

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印发实施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过渡期后,金融机构资管产品将按照《指导意见》全面规范(保理公司尚未设立且不符合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况除外),金融机构不得重新发行、更新违背初衷的产品。 特定资产管理产品。

2、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有哪些限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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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指出,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监管的目的是防止资产管理业务成为变相个人贷款业务,降低影子建设银行风险,缩短实体经济融资链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金融服务水平。

3、如何规范资金池运行?

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令”(分管、分账、分账)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期限管理,规定了最短封闭期限。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高于90天,按照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 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据悉,《意见》明确禁止一些机构违反投资者数量限制等监管要求,为单一项目募集资金,设立多个资管产品。

同时,为了避免同一资产影响多个资管产品的风险,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投资于该资产的资金总额投资多种资产管理产品不得超过300万元。

《指导意见》对资金池的监管要求,希望纠正资管产品过度短期化倾向,努力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4、资本和风险准备金摊销要求如何统一?

在各行业现有风险准备金摊销要求的基础上,《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按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摊销风险准备金,或按规定摊销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规划。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不可再提款。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信托公司等目前不提取风险准备金、不经营风险资本的金融机构,《指导意见》并没有在现行监管标准之外要求双倍摊销,而是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双倍摊销。金融监管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标准,制定具体规定进行规范。

5、如何管理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答:在债务杠杆方面,《指导意见》统一分类,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率(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了140%和200%的上限。 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率上限为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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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真实反映负债水平,指出在估算单项产品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对所投资资管产品总资产进行合并估算。 为防止加杠杆导致资产价格泡沫,要求资管产品持有人不得将产品份额用于质押融资,个人不得使用建行抵押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资管产品、资产负债率较低的公司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在分级产品方面,《指导意见》充分考虑现行行业监管标准,对可分级的产品类型作出统一规定:即公募产品和开放式操作,或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标准化资产占投资比例50%以上的私募股权产品不允许评级。 对于可分级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股/次要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不得超过1:1。不超过1:1。 类别产品与混合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2:1。

为防止分级产品成为杠杆竞价和利润输送的工具,要求发行分级产品的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独立管理,不得委托给劣质投资者。 分级产品不得为优先股投资者提供资金保证。 利润安排。

6、如何去除多层嵌套和通道服务?

首先,从根本上遏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的动力,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供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不得以此为由设置市场准入壁垒。金融机构类型。 不得限制本行业机构的产品投资于其他部门监管的金融市场,也不得限制其他行业机构的产品投资于本部门监管的金融市场。

其次,严格规范产品嵌套和通道业务,明确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能投资于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期货投资基金除外),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限制等监管要求的渠道服务。

《指导意见》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因自身投资能力不足而委托其他机构投资的合理需求,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然后利用其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自有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资金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减轻或者减轻自身责任。 受托机构应当是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金融机构,并应当努力履行义务。 主动管理责任,不转委托,不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期货投资基金除外)。

七、加大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力度有哪些措施?

加强监管协调,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是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必要措施。

一是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构建资管业务宏观审慎政策新框架,加大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检测、评估和调整力度。

二是在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产品类型强化职能监管,加大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三是根据资管产品的业务实质属性进行监管穿透,向下穿透识别产品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向上穿透识别产品基础资产是否符合投资要求,全面覆盖所有资产管理产品的综合统计系统。

四是加强监管协调。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指导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规定。 配套法规必须相互衔接,防止形成新的监管套利和不正当竞争。 同时,要不断评估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标准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以适应经济金融变化和发展。

版权声明:xxxxxxxxx;

原文链接:https://www.suerd.com/qita/2882.html

体育类别: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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